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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廉政风险 |
1 | 行政许可 | 1100-A-00100-141000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
2 | 行政许可 | 1100-A-00200-1410000 | 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许可证,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五十二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
3 | 行政许可 | 1100-A-00300-141000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许可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 | 1.受理申请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2.公示阶段责任: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3.审查阶段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1.审批阶段责任: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信息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
4 | 行政许可 | 1100-A-00400-1410000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换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环保局 | |||
5 | 行政许可 | 1100-A-00500-1410000 | 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23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23条。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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