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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有效遏制煤矸石乱堆乱放,建立健全煤矸石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防煤矸石污染环境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压实煤矸石堆场主体责任
煤矸石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所有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各分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因堆存不规范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提高煤矸石堆场设施建设,规范堆存煤矸石
提高煤矸石堆场污染防治措施标准。煤矸石堆场应采取“三防”措施以及防止煤矸石自燃措施。煤矸石堆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降水径流进入煤矸石堆场,避免流失、坍塌的发生。煤矸石堆场应采取相应措施严防煤矸石自燃。
规范堆存煤矸石。煤矸石堆场是堆放煤矸石的场地和设施。所有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均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不宜利用的煤矸石应及时送至专用堆场贮存、填埋,并严格贮存、填埋措施,规范堆存煤矸石。煤矸石堆场中严禁多种固体废物混堆,严禁向煤矸石堆场投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
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所有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应当严格按照《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且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三、建立健全煤矸石堆场管理,强化封场后期监管。
建立健全煤矸石堆场档案管理工作。所有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矸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煤矸石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煤矸石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煤矸石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煤矸石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煤矸石,严防煤矸石堆场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及时启动煤矸石封场工作,加强后期监管。煤矸石堆场应在服务期满或不在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应及时启动封场作业。煤矸石堆场封场时按照《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DB14/ T 1755-2018)完成生态恢复,并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规定进行煤矸石堆场的封场以及封场后的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持续开展煤矸石堆存场所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煤矸石行为。
持续开展堆场整治,对违法建设的矸石堆场和历史遗留的煤矸石堆场采取溯源制度。对违法建设、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违规占地,特别是位于生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矸石堆场开展溯源工作并依法取缔,同时要求其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恢复生态;对历史遗留的煤矸石堆场开展溯源工作,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恢复生态,在确实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所在地政府整治。
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煤矸石行为。煤矸石转移出省利用的均应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对发现煤矸石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各分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代化等手段对煤矸石堆场实施监控,加大煤矸石堆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依法严惩煤矸石污染环境行为,进一步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和规范处置全过程标准,建立煤矸石堆场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联 系 人:邰勇钢 苗芳艳
联系电话:2223032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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