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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事项

2022-12-15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依据

权力级别

实施主体


1

行政强制

1200-C-00100-141000

对违法排放污 染物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 污染的行政强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需要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应当立即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被解除的,环境报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会扣押物;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1

2

行政强制

1200-C-00200-141000

对违法设置排 污口的行政强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的,生态环境部门强制拆除;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强拆

3

行政强制

1200-C-00300-141000

对违法向水体 排放油类、酸 液、碱液等行 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碑、铭、铅、氤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的; (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A)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 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   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治理

4

行政强制

1200-C-00400-141000

对造成水污染 事故的行政强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治理

5

行政强制

1200-C-00500-141000

对违法排放大 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大气污 染,或者有关   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被隐匿的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需要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应当立即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被解除的,环境报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会扣押物;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1

6

行政强制

1200-C-00600-141000

对不处置危险 废物的单位的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处置

7

行政强制

1200-C-00700-141000

对产生放射性 固体废物的单 位未按规定对 放射性固体废 物进行处置的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 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处置

8

行政强制

1200-C-00800-141000

对违法生产、 销售、使用、 进出口的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 单位及其生产   设备、设施、 原料及产品的 行政强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需要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应当立即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被解除的,环境报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会扣押物;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1

9

行政强制

1200-C-00900-141000

对涉嫌违反规 定的场所、设 备、运输工具 和物品的行政 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需要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应当立即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被解除的,环境报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会扣押物;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1

10

行政强制

1200-C-01000-141000

在发生辐射事 故或者有证据 证明辐射事故 可能发生时的 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 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采取临时控制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停止作业

11

行政强制

1200-C-01100-141000

对未按照规定 对废旧放射源 进行处理等行 为的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类、III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   役的。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处理

12

行政强制

1200-C-01200-141000

对核技术利用 单位未按照规 定将其产生的 废旧放射源或 者其他放射性   固体废物送交 贮存、处置的 行为的行政强 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 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处置

13

行政强制

1200-C-01300-141000

对核技术利用 等单位造成环 境污染被责令 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消除污   染,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的 行政强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   者擅自处置的; (二)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治理

14

行政强制

1200-C-01400-141000

对土地复垦义 务人将重金属 污染物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 质用作回填或   者充填材料的 行政强制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代治理阶段责任:监督治理单位污染治理;3.治理费用核算评估阶段责任:聘请第三方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4.治理费用给付阶段责任:违法企业交付治理费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代治理

15

行政强制

1200-C-01500-141000

对违法排污造 成突发环境事 件的行政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己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案件审批阶段责任:需要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查封.扣押造成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设备,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应当立即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被解除的,环境报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会扣押物;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市级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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