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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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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具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事宜,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依法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组织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光、恶臭、机动车尾气、核与辐射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和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环以及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等方面的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四)负责市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
(五)参与较大及以上、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指导、协助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市一般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审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方面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对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
(九)负责市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十)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应承担的责任
(一)监督、检查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三)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并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四、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委派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二)依据“查处分离,收缴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执行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山西省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制度。
(三)承办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的行政处罚及拟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须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办理。
(四)自觉接受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上报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结果。
(五)自行承担超越委托范围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委托书正本三份,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和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报临汾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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