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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1〕005017号临汾市康顺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26    

临汾市康顺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790220744Y

地      址:洪洞县辛村乡高池村南  

法定代表人:卜宏岩

临汾市康顺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5日,我局(洪洞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的跳汰排矸机生产设备及深锥浓缩池生产设备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2021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2021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2021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5017号)和2021年5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壹万柒仟柒佰陆拾捌元捌角肆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3571 0270 5000 000 58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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