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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蓝宝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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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跃斌
详细地址:河底乡三交村
山西临汾蓝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工业广场北侧沟内堆放约3500吨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2016号)和2021年5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违反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钢盛支行
户名: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
帐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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