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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2021〕007039号山西闽光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515185567

法定代表人:蒋能义

住      所:曲沃县史村镇东宁村北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对山西闽光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

 该公司:1、 机械化澄清槽封闭不严,周边有焦油泄露。2、焦油装车工序收集系统封闭不严,收集接口与软管连接不匹配有破损,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外排现象,3、酚氰废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部分管道接口密闭不严,不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703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4万元(大写:陆万肆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曲沃支行  

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账号:1407173081562410350000000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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