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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746026944W
地址: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案件后,2021年4月17日和4月2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和山西光瀛达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对山西光瀛达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认真核实,与其签订处置合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销售给山西光瀛达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2021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亮证执法照片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照片、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关于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265m2带式烧结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和山西光瀛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脱硫灰渣产品购销合同》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0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016号)和2021年8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支行
户 名: 襄汾县财政局
账 号:10020924426001000100003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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