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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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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详细地址: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大西沟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安泽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7日,我局(安泽分局)执法人员(孙瑞、田敬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唐城镇唐城村大西沟口处正在进行土方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部分物料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安泽分局)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安泽分局)2020年6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1000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安泽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安泽县支行
户 名:安泽县财政局
账 号:91400101000128890400003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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