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管理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临环罚字〔2022〕005006号洪洞县永达沙厂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11    

洪洞县永达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583319725M

地  址: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北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奇奇

洪洞县永达沙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11日,我局(洪洞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厂区北侧约有5000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2021年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2022年2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2022年2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05006号)和2022年2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    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    号:1003 4373 4610 0100 0100 004

银行地址: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

附    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25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