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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1〕013028号乡宁县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30    

乡宁县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9056267767H

地址:乡宁县昌宁镇北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锅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处于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0130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3月23日);

2、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乡宁支行  户名:山西省乡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0510032229026425744­00000002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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