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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30499158P
地 址:洪洞县万安镇韩侯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武亮
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4日,我局(洪洞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煤矿井下发生突发事故后,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2021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每日排水流量表》、《矿井水处理站运行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2022年1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05005号)和2022年1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 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 号:1003 4373 4610 0100 0100 004
银行地址: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
附 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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