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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2〕005005号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28    

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30499158P

地  址:洪洞县万安镇韩侯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武亮

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4日,我局(洪洞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煤矿井下发生突发事故后,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2021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每日排水流量表》、《矿井水处理站运行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2022年1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05005号)和2022年1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    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    号:1003 4373 4610 0100 0100 004

银行地址: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

附    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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