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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责改字﹝2021﹞006009号李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1-05-20    

李敏:

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1********5117

住址: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西白集村和平路东街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襄汾县永固乡仁佑村东(原襄汾县鸿达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堆存水渣,部分未苫盖,未苫盖量大约500吨左右。经调查,水渣所有人是李敏。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2021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违法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三、责令改正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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