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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沃鲁晋有机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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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霍州市退沙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小管
经查:该公司原料堆放至厂区外一空地处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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