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25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襄汾县龙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775165249Y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
详细地址:襄汾县陶寺乡兴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提出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粗苯精馏生产单元吸收塔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2、粗苯精馏及部分原料存储罐体废气配套的冷凝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按要求更换活性炭;粗苯罐体检修口未完全密闭,部分在用罐体未接入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废气直排。3、粗苯精馏生产单元西南侧一层明沟含VOCS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不符合规定,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VOCS数值高达53000毫克/立方米;中间体储罐未设置密封装置。4、粗苯精馏生产单元吸收塔废气排放口设置不规范,无标识。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关于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三轮次)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1〕45号)、2021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亮证执法照片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25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